当你开始创业时,你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在企业法人的名义中,我们经常看到“有限”二字。例如,最常见的是XX有限责任公司,称为有限,即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比如老王开公司时认缴100万元,但最终因经营不善欠下500万元债务。但因为是有限责任公司,他只需完成认缴的100万元。
1.企业组织形式
当然,在我们通常看到的组织形式中,不仅仅是公司,还有各种类型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这类企业的出资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比较特殊的是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限”中的“坑”
如此说来,“限”字真美。有了这个词,当你欠债的时候,你能逍遥法外吗?其实不是。
首先,这个“限”是有前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这就要求我们的股东要把握好注册资本。如果肿胀发胖,后期就会惹麻烦。
其次,这个“限定”是有条件的。在某些情况下,这个“有限”会失败。比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故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这个时候,这种“限制”就起不到保护作用了。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股民平时要注意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到最后可能需要将个人财产投入其中。
3.是否选择“限量”
每样东西都有两个
一般来说,“有限”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保护股东和投资者,在其他情况下也有一些注意事项。但是否选择这种形式,关系到诸多因素,在创业前需要运筹帷幄、考虑清楚。
在选择时,不仅需要考虑经营的规模、性质和风险,还需要考虑未来的税收因素。由于组织形式不同,在税收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比如,我们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风险都是个人的,但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而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性质进行估算。对于收入高、个人经营的行业,很多人选择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来实现税收的优化。
企业扩张后,可以综合运用各种组织形式,实现综合最优。比如下面的例子,C企业是一个持股平台,而a公司是用来维持控制权,将GP的职责转化为权限。此外,还成立了B有限公司和C有限公司,经营公司旗下企业的业务,以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
因此,对于组织形式的选择,不能简单地看是“有限”还是“无限”。我们需要充分了解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的优缺点,在充分比较后再做出选择或组合。只有适合企业的才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