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网红餐厅“天宝兄弟”。图/天心法院微信公众号
长沙网红餐厅“天宝兄弟”。图/天心法院微信公众号
又到了吃小龙虾的时候,以虾蟹闻名的长沙网红餐厅天宝兄弟终于解决了一件麻烦事。
又到了吃小龙虾的时候,以虾蟹闻名的长沙网红餐厅天宝兄弟终于解决了一件麻烦事。
记者了解到,早在20年前,“天宝兄弟”餐厅就在长沙开了,但就在去年,一家“老天宝兄弟”公司出现了。
记者了解到,早在20年前,“天宝兄弟”餐厅就在长沙开了,但就在去年,一家“老天宝兄弟”公司出现了。
“天宝兄弟”认为“老天宝兄弟”不仅构成商标侵权,还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请法院判令“老天宝兄弟”变更企业名称或依法注销,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天宝兄弟”认为“老天宝兄弟”不仅构成商标侵权,还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请法院判令“老天宝兄弟”变更企业名称或依法注销,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仅多一个字的“老天宝兄弟”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4月11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通报了此案。
仅多一个字的“老天宝兄弟”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4月11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通报了此案。
被告行为仅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行为仅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湘潭市天宝兄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兄弟餐饮公司”)成立于20年,并于同年成功申请了第43类宾馆饭店核准的“天宝兄弟”商标。自20起,该公司在长沙天心区开设“天宝兄弟”餐厅,受到消费者认可和追捧,成为长沙网红餐厅。
原告湘潭天宝
兄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兄弟餐饮公司”)成立于20年,并于同年成功申请了第43类宾馆饭店核准的“天宝兄弟”商标。自20起,该公司在长沙天心区开设“天宝兄弟”餐厅,受到消费者认可和追捧,成为长沙网红餐厅。
另一家湖南老天宝兄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天宝兄弟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6日。其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外卖送餐服务等,法定代表人为何某,登记状态为存续。同年4月25日,他还开办了一家老天宝兄弟小吃店,但并未实际营业。
另一家湖南老天宝兄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天宝兄弟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6日。其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外卖送餐服务等,法定代表人为何某,登记状态为存续。同年4月25日,他还开办了一家老天宝兄弟小吃店,但并未实际营业。
2021年6月4日,天宝兄弟餐饮公司认为老天宝兄弟小吃店、老天宝兄弟公司、何某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严重侵犯了天宝兄弟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混淆市场和消费者的效果,属于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将天宝兄弟餐饮公司告知天心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老天宝兄弟公司、老天宝兄弟小吃店变更企业名称或依法注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2021年6月4日,天宝兄弟餐饮公司认为老天宝兄弟小吃店、老天宝兄弟公司、何某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严重侵犯了天宝兄弟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混淆市场和消费者的效果,属于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将天宝兄弟餐饮公司告知天心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老天宝兄弟公司、老天宝兄弟小吃店变更企业
名称或者依法注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面对起诉,各被告辩称,他们使用自己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且被告没有实际经营,没有盈利,原告也没有任何损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起诉,各被告辩称,他们使用自己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且被告没有实际经营,没有盈利,原告也没有任何损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商标注册使用在先,被告何某的商标注册在后,核定使用范围仅限于第35类,包括广告、工业经营、工业管理、办公事务,不包括酒店、餐饮服务。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商标注册使用在先,被告何某的商标注册在后,核定使用范围仅限于第35类,包括广告、工业经营、工业管理、办公事务,不包括酒店、餐饮服务。
被告在注册企业时,在核定使用他人商标的范围内,将商标中与其核定使用范围严重不符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其未正当合理使用其商标。商标权人虽然可以使用其注册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但必须合理避免他人使用在先商标,否则构成侵权。
被告在注册企业时,在核定使用他人商标的范围内,将商标中与其核定使用范围严重不符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其未正当合理使用其商标。商标权人虽然可以使用其注册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但必须合理避免他人使用在先商标,否则构成侵权。
被告有义务尊重原告的在先权利,在经营活动中注意规避,保持与原告的差距,避免公众混淆。
被告有义务尊重原告的在先权利,在经营活动中注意规避,保持与原告的差距。
避免公众混乱。
此外,被告字号中的“老”字位于“天宝兄弟”字之前,对“老”字的基本释义包括“很久以前就存在(相对于新)”和“原”。可见,被告是想让公众误以为其长期经营,是原“天宝兄弟”餐饮品牌。被告明显思想混乱,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被告字号中的“老”字位于“天宝兄弟”字之前,对“老”字的基本释义包括“很久以前就存在(相对于新)”和“原”。可见,被告是想让公众误以为其长期经营,是原“天宝兄弟”餐饮品牌。被告明显思想混乱,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心区法院认为,因被告尚未开展经营活动,除企业名称外,未在其他方面使用“天宝兄弟”,不构成商标侵权。对于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其尚未实际开展业务盈利,且原告无经济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赔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