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实行企业名称分级登记制度,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但未建立全国联网检索系统,且受汉字组合方式限制,实践中往往导致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名称在不同行政区划登记,产生冲突。在因企业名称冲突引发的诉讼中,由于双方的企业名称已经合法登记,因此是合法的,所以只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故意混淆、搭便车,客观上是否可能对公众产生误解,才能确认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侵犯了企业名称权。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记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登记机关处理。登记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有权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