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创业者在成立公司时,发现自己的企业名称与别人注册的商标名称相似,就开始疑惑到底是谁侵权了。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企业名称在前,注册商标在后
企业名称由特定地区或全国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宣传使用并产生知名度后,通常认为其名称大小在规定范围内形成专有权。
企业名称在先注册使用的,企业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直接对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或宣告无效,以阻止或撤销商标后核准注册。如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可进一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二、注册商标在先,企业名称在后
首先,在民事侵权纠纷中,商标在先注册可以制止已注册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名称的企业对该商标名称“突出使用”,造成市场混淆。
这里所说的突出使用,是指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突出字号,使其具有相对独立的标识意义,包括在商业活动中单独使用字号和(或)在企业名称标注时专门化字号的字体、颜色和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保护法
(一)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二)未显著使用企业名称,但使用足以造成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
(三)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存在恶意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处理
化解矛盾,不宜简单认定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4)对于权属明确的老字号等商业标识纠纷,要尊重历史,维护既定法律秩序。
(五)企业名称中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熟知并实际发挥了商号作用的字号、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简称,应当视为企业名称,受到不正当竞争保护。
(六)因企业名称不当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难以避免市场混淆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决定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
因此,酷泰小标建议创业者在注册“企业名称”或“商标”时,要充分考虑这两个方面:
(1)不要去“大款”;
(2)要充分搜索“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的相关数据库,看看是否会涉嫌侵权,不要等到“煮熟的鸭子飞了”,那就后悔太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