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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所说的“牌匾”,主要是指这样的东西:
2.店铺招牌按加盟商统一要求制作(未体现加盟商企业名称)不违法。
(1)此时的招牌通常属于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商标的使用,即: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原为:“企业的……牌匾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
因此,它的意思是“如果在牌匾上使用商号,名称应与登记的商号相同”。本案中,牌匾不使用企业名称,而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所销售商品(服务)的品牌、内容。同样,如果我开早餐店,在门口挂一块牌子,写着“早出粥、早出馒头、早出包子”,那也不是在牌匾上使用企业名称,并不违反规定。
3.实践中,我从未遇到过对“企业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机关备案”这一规定的严格执行要求。我严重怀疑有多少个工商局能实际办理这项业务。例如,在
在网站上查到的《北京市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目录(2012年)》中,并没有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备案一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没有相应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