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和限制使用企业名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比对制度,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捷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实施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范文件,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和有关业务核准。根据本规定,企业名称审核人员应当对企业名称申请的进展情况进行审查,是否有相关禁止或者限制规定,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驳回的计划。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比对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甄别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参照本条例,建立健全比对申报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主负责的登记服务。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下列情形适用本条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尚在有效期内的,或者已申请但尚未核准的;(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的;(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名称变更未满一年的同行业原名称相同的;(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注销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的。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下列情形适用本条规定:(一)有消极或者不利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③带有殖民文化色彩的,有损民族尊严和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沙”等(4)具有种族、民族、性别等被鄙视倾向者。例如“黑鬼”之类的。(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例如,“海洛因”的下列情形适用本条规定:(一)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知名模范姓名的。如“董存瑞”“雷锋”等。(二)含有公众熟知的非法组织或者反动政治人物或者恶棍的名称。如法轮功、汪精卫、秦桧等。(三)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者具有显著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第七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地区)或者国际组织名称。第八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编号。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字母或者阿拉伯数字。第十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或者文字。第十一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市辖区名称不能单独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第十二条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三个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组成,不得以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为字号。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主营业务和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意图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注明。不得在企业名称中注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拟停止经营的行业。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名称中表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事态发展研究所拟规定的组织形式,不得用于与其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不完备的组织形式。第三章限制性规定第十五条企业名称不得与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投资关系除外。第十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性法人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法人授权使用法人简称或者具体称谓的除外。法人的简称或者具体名称有其他含义或者方向不确定的,可以不适用第十七条。企业名称不得另有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企业授权使用企业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企业的简称或者具体名称有其他含义或者方向不确定的,可以不享有权利。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表明其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越其设立目的,但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除国务院拟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为行业限定词;名称为外国(地区)投资企业或者由外方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以上三类企业名称由工商总局核准,但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后十条外,企业名称前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含地、州、盟)或县(含市辖区、自治县、旗)行政区划名称。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包括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一)经国务院批准的;(2)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除非另有规定。第十一条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合并使用的企业名称,由市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与省、市、县行政区划合并使用的企业名称,由上一级行政区域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应当由上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授权下级机关核准。其次,第十二条企业名称字号应当由字、词或者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句子、句组、段落,但具有明显标识性或者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其次,第十三条企业名称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正确”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部分用法的除外,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其次,第十四条企业名称字号不得以外国(地区)的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或者特定称谓作为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部分用法的除外,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其次,15个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字号,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其次,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务、学位、职称、军衔、警衔及其简称、具体称谓作为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部分用法的除外,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其次,17家企业不得使用国家工商总局曾为著名商标献出爱心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但是,已获得著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后18个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不得使用与主营业务不完全相关的用语表述,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五大类以上;(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三)字号与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类别企业名称中字号不同的。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和企业名称规范性文件本行业声明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附录第三十条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细化禁止和限制的内容。第三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单位)名称登记核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划的调整,适时调整公布。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工商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