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和新设企业均可申请。(一)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二)县(市)局、分局在集团公司辖区内,可冠市名;(三)县(市)局、分局辖区内企业分支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名称可以使用“茂名”字样: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名称;2、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的。
二、办理材料
中方投资者提交的材料涉及签字但未注明签字人的,由自然人自行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对于境内投资者,企业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组织应当提交登记证复印件,民事和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实体应当提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证明文件。如果是外国投资者,提交相关主体资质证书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市政府批准加冕市名申请成立的,应当提交市政府批准的证明文件。
新设分支机构申请城市名称的,还应当提交关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办理流程
在线处理过程
1.申请人直接向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口头告知申请人或者在5日内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现场领取。不予许可的,应当发出不予注册通知,并载明不予注册
记住原因。
窗口处理过程
1.申请人直接向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口头告知申请人或者在5日内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现场领取。不予许可的,应当发给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链接
无
四、办理地点
茂名市茂南区友城十路6号院金源盛世1号楼2楼(友城十路中段南侧)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经办机构
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处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年修订)
第十条企业法人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申请登记的企业法人名称,应当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核准登记后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查批准前,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三条企业申请登记时,企业名称应当经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
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加上“中国”、“中国”、“本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三)不含行政区划。
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
(一)与同级行政区划;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包含本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依次由以下部分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业务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地、州,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