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尚未成立。你能填写公司开出的发票名称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向收款人取得发票。
在取得发票时,不要求更改货物名称和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未经税务机关监管而开具或者取得的应当出示的发票,或者填写项目不全、内容不真实、字迹模糊、未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确认业务收入时必须开具发票。未经业务操作不得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此不作限制。因此,虽然公司尚未成立,但与公司有关的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开具发票的客户名称可以是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前开具的发票能否作为公司费用的扣除?
公司设立前,需提供有注册地址的发票进行注册登记。但由于公司尚未成立,如果开具的发票名称为公司总经理(非法定代表人,时任经理),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公司的费用扣除?
答: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应当真实、合法。真实是指提供适当凭据证明有关费用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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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未经税务机关监管而开具或者取得的应当制作的发票。或者填写项目不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无财务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客户名称为公司总经理(非法定代表人,时任经理)的,属于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发票不能作为公司费用扣除。
公司尚未成立。你能填写公司开出的发票名称吗?虽然公司尚未成立,但与公司有关的登记和其他相关费用开票的客户名称可以是公司名称。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到唐官网联系我们的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