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必须按照新规定进行。如果会计收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立即退还,否则损失就得自己承担。收到不合规发票如何处理?
地址不对的增值税发票能不能备案?
我们公司收到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地址开具有误,对方以不影响抵扣为由拒绝更换。这张发票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吗?
答:不能,增值税虽然可以抵扣,但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
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开具,一次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要素需要如实正确开具,否则属于不合规票据,存在入账后不被税务机关认定用于税前扣除的风险。
真实案例提醒财务人员仔细核对发票
发票地址填写错误,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某公司因财务人员疏忽大意,将物业费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地址错误,与实际办公地址不符,扩大了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多抵扣了进项税额,被定性为偷税漏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来看看具体情况:(这里用X、Y、Z代替企业名称和地址)
(一)违法事实
增值税核定:扩大抵扣范围,多抵扣进项税额。
现已查明,你单位在8月31日入账的51号凭证中抵扣物业费进项税额1000元,物业费地址为X号楼46号楼4号楼21楼8号、10号,发票开具给Y有限公司,而你单位实际办公地址为X号楼46号楼4号楼21楼2-4号,由于财务人员疏忽大意,发票将在X号楼46号楼4号楼21楼8号、10号、21楼8号、10号收到。
物业费进项税额抵扣1元,并非企业实际办公地址。
税收违法行为证据已复印并经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故认定你单位多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按规定申报转移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8月份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减征100万元。此次检查将补缴8月份增值税100万元,定性逃税1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核定:未按规定调整税前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费用。
1.已查明你单位在8月31日入账的51号凭证中多交物业费18元。
2.已查明你单位在203年3月17日入账的31号凭证中列支140元,并签订会议费协议。
在《会议费协议》中,甲方为企业,乙方为Z公司,但《会议费协议》第四条载明:“……乙方应将款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第五条载明:“……甲方仅提供会议服务。”财务总监已确认该费用为虚假协议,税务违法证据已复印并由财务总监签字确认。
故认定会议费协议为虚假协议,该费用不符合税法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8,(18,+140,)元。
上述第(1-2)项20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58元。你单位应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2元(-105、+158、),应纳税额13元(52、×25),实际申报应纳税额元。本次检查补缴20度企业所得税13元(13,)
定性企业所得税偷逃税额为13元。
(二)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费用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作虚假纳税申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决定:
1.增值税涉税罚款元(含208元)
2.对企业所得税处6元(含206元)的涉税罚款。
上述应付金额共计7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武汉市江汉区税务局缴纳入库款项。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处以罚款。
不禁感叹,发票上填错地址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无论是金额、姓名还是住址,财务人员都要认真核对,切不可麻痹大意。
这13张发票不能报销!请在会计收到时归还!
注意!提醒财务人员,请退回以下13张发票!
1.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者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填写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使用。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政策依据:《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号公告)
6)第1条
2.开具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内容,不得按购货方要求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政策依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第二条
3.生产者印章未变更的发票
新税务机关挂牌后,启用新的税票样式和发票监制印章。挂牌前已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票和原省级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已统一印制的税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