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查询。
对账户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复检。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和单位有权查询本人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和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扩展数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凭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发放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参考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