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网上核验企名网上核验登记商务总局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名称登记制度管理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比对制度,为申请人提供高效比对服务,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以下简称名称核准机关)运用信息检索技术,依据本细则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申请比对服务,并将比对结果以展示形式提供给申请人参考选择。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系统提示企业名称相同:
(1)与同一名称核准机关登记申请的企业名称完全相同(范围与开放企业名称库要求一致,下同)。
(二)同一名称核准机关登记申请的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的。
(三)与同一名称核准机关登记申请的企业名称、字号、行业文字相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系统提示企业名称近似:
(一)同一名称核准机关已注册申请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有投资、授权关系的除外)。如万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万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万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同一名称核准机关已登记申请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的相同读音、相同行业表述或者不同行业表述但内容相同的。
(三)字号包含或包含在同一名称核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申请同一行业,行业表述相同或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