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厂名法定代表人的,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职工无权要求买断服务。如果员工自愿辞职,则没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出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扩展信息:
买断工龄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确定补偿标准适用下列规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发布)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金额的50%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在企业正常生产条件下,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参考: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