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批或者拟设立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报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办理材料
投资者提交的材料涉及签字但未注明签字人的,由自然人自行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在线处理过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报名业务系统()。
2.选择办理事项,咨询办事指南。
3.按照系统提示填写信息、上传电子材料。
4.申请材料经申请人确认后交登记机关审核。
5.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初审通过;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修改,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
所有材料及相关要求进行修正。
6.网上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打印网上初审通知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签字盖章后,携带申请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事宜。
7.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齐全且与网上申报一致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与网上申请内容不一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8.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审查意见。
9.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签署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窗口处理过程
1.申请。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登记申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获取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验收。申请材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登记范围或者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审查意见。
4.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机关签署并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链接
无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A区工商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经办机构
中山市工商局
七。处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
第三十四条商事主体设立涉及前置许可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权限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名称,申请人可以申请预先核准。
“中国人民
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十条企业法人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申请登记的企业法人名称,应当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核准登记后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查批准前,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加上“中国”、“中国”、“本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三)不含行政区划。
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
(一)与同级行政区划;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包含本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