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招店牌与公司名称不符的,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附决定书)
警告:本案例仅供法律研究之用!
当事人:固原优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MA7619FF3M
接线员:赵朝霞
身份证号码:*****
地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西关北路(维多利亚斜对面)
邮政编码756000***
2018年8月16日,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固原市原州区固原优好医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外悬挂的门头名称为“善宣传中心”(GY,编号001),与营业执照核准名称不同。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法,遂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固原市优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核准名称为“固原市优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店外悬挂的门名为“善宣中心”(GY,编号001号)。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证据材料:现场照片1张。证明公司在店外悬挂门头名称。
2.证据材料: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3、证据材料: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赵朝霞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公司名称和基本法人信息。
4.证据材料:讯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于9月3日对该公司法人赵朝霞进行了询问,询问该公司店外悬挂的门名与营业执照核准的名称不同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应当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本案侦办过程中,当事人称该公司为全国连锁公司,“善宣中心”挂在全国各地。办理营业执照时,名称没办成,核准名称“实打实”
为与全国一致或相近,悬挂“善宣中心”(GY,第001号)字样。
本局认为:该公司店外悬挂的门名为“善宣中心”(GY,编号001),与营业执照核定的名称“固原市优善医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同,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报登记机关备案。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登记机关根据情节给予处罚;第五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罚”。
2018年9月25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固市监告字(2018)5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期限,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大写:2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行固原市行政中心支行(地址:固原市民生大厦,收款人账号: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6400160041882371923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加处罚款数额3%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如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中止。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9日
(固原市人民政府网站)返回企名网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