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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2-10-14 21:57:05

        泉州网6月8日讯(记者李菁通讯员苏晓辉)近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部署开展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聚焦老年人、儿童青少年等民生热点问题和新消费领域、“他经济”消费市场。昨天,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去年以来查处的5起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泉州网6月8日讯(记者李菁通讯员苏晓辉)近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部署开展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聚焦老年人、儿童青少年等民生热点问题和新消费领域、“他经济”消费市场。昨天,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去年以来查处的5起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例一:泉州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
        案例一:泉州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
        据悉,当事人垫付238万元,4名员工以普通买家身份填写虚假收货人、收货地址等信息,在其开设的网店支付108万元下单购买16个口罩后,又填写虚假配送方式、物流编号、配送人员等信息,在网店先后使用买卖双方账户确认发货、收货,完成虚假交易操作。
        据悉,当事人垫付238万元,4名员工以普通买家身份填写虚假收货人、收货地址等信息,在其开设的网店支付108万元下单购买16个口罩后,又填写虚假配送方式、物流编号、配送人员等信息,在网店先后使用买卖双方账户确认发货、收货,完成虚假交易操作。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立足“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罚款。
        案例二:泉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
        案例二:泉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
        据悉,为让消费者误以为某平台网店销售的即食燕窝产品热销,提高网店信用等级,当事人通过自己“刷单”、委托他人组织“刷单”等方式,在其网店完成虚假交易订单290笔,数量4437瓶,金额49929元,并伪造产品订单交易数据。
        据悉,为让消费者误以为某平台网店销售的即食燕窝产品热销,提高网店信用等级,当事人通过自己“刷单”、委托他人组织“刷单”等方式,在其网店完成虚假交易订单290笔,数量4437瓶,金额49929元,并伪造产品订单交易数据。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三:晋江市某通讯器材店不正当销售行为
        案例三:晋江市某通讯器材店不正当销售行为
        据悉,当事人在开展即开型有奖销售活动时,未事先明确公布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奖金数量或中奖概率、兑奖条件等信息。中奖者领奖时,要求花费3900-6000元兑奖,并设置了不利于兑奖的附加条件。同时,对价值500元以上奖品的兑奖,不通过任何方式及时公示。
        据悉,当事人在开展即开型有奖销售活动时,提前、
        未明确公布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奖品数量或中奖概率、兑奖条件等信息。中奖者领奖时,要求花费3900-6000元兑奖,并设置了不利于兑奖的附加条件。同时,对价值500元以上奖品的兑奖,不通过任何方式及时公示。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四:泉州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商业混淆案
        案例四:泉州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商业混淆案
        据悉,当事人未经某知名企业授权许可,自行设计生产标有该企业子公司名称及其所在地邮政编码、地区名称的卫生巾包装袋,生产卫生巾产品458箱,货值近19万元。
        据悉,当事人未经某知名企业授权许可,自行设计生产标有该企业子公司名称及其所在地邮政编码、地区名称的卫生巾包装袋,生产卫生巾产品458箱,货值近19万元。
        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等信息,足以使人误认为是该知名企业子公司的商品或者与其有特定联系,构成商业混淆和不正当竞争。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等信息,足以让人误以为是该知名企业的儿子
        该公司的产品可能与其有特定的关联,构成商业混淆和不正当竞争。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五:永春县某食品店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五:永春县某食品店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悉,当事人采取营销方式、赠送小礼品吸引消费者到店,通过组织观看视频和PPT、对比讲解产品、张贴店铺广告、悬挂虚假牌匾等手段,对某品牌配方羊奶粉的产品质量、功能、荣誉等进行虚假宣传,使众多消费者误信其虚假宣传内容从而大量购买羊奶粉,足以误导消费者判断,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当事人采取营销方式、赠送小礼品吸引消费者到店,通过组织观看视频和PPT、对比讲解产品、张贴店铺广告、悬挂虚假牌匾等手段,对某品牌配方羊奶粉的产品质量、功能、荣誉等进行虚假宣传,使众多消费者误信其虚假宣传内容从而大量购买羊奶粉,足以误导消费者判断,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