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纳税人向我们咨询,他们公司在工商局办了工商变更登记和税务变更登记。现在他们的客户要求预付款以更改前的名称发出。他们问我,这可能吗?
对这个问题,税法没有这么详细的规定,但我觉得只要认真想一想,就能得到答案,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们已经做了工商变更登记和税务变更登记,这意味着开票系统上已经有了新的公司名称,不可能再打开之前的公司名称。
后来纳税人告诉我,他们也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但因为他们的客户认为它有了新名字,这是三流的不一致。我觉得很奇怪。三流协议原本是为了防止虚开发票。怎么演变成现在不能出现其他公司名称了?
公司名称变更在实践中很常见。只要有对方出具的工商变更证明和名称变更函,这是没有问题的,因此不会涉及任何三流一致性。
最后我只能让他们再跟客户解释一下,看他们能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