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显示,北京滴滴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增一项法律诉讼信息,案件名称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滴滴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显示,原告小桔公司、滴滴公司主张“滴滴”商标已在交通运输行业广泛使用并获得较高知名度,请求认定“滴滴”商标构成交通运输、出行服务方面的驰名商标;被告实施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商标侵权,被告未经许可,在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网站、公司装修中大量使用含有“滴滴”“滴滴”字样的标识。并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为高尔夫、搏击、卡丁车等活动提供场地预订、教练课程预订和教学预订、青少年文化体育培训、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利用赛事场地为他人产品提供宣传推广服务,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滴滴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情况,原告小桔公司、滴滴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滴滴”、“滴滴”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滴滴球管”、“滴滴”等含有“滴滴”、“滴滴”字样的标识。下架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滴滴球管家网站)、宣传资料(含微博)中使用的涉嫌侵权标识,销毁所有含有涉嫌侵权标识的广告资料和网页信息;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经营“滴滴球管家”网站,并注销其相应域名();
3.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字号中含有“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销毁、移除含有企业名称的宣传资料和网页信息,并立即向有权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滴滴”或其近似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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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判令被告在《北京晚报》和《体坛周报》文字版显著位置,且被告为运营公众号及内置小程序(公众号名“滴滴运动平台”,在微信号×××)上,以置顶文章的形式,在网站弹窗或首页显著位置展示(判决生效后被告立即注销域名的,不再执行该项),并连续30日就其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影响;
5.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案件裁判结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滴滴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滴滴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及合理支出1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滴滴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8月24日成立,服务高尔夫行业,获得北京市高尔夫赛事执行及社区服务金牌管家身份。7月,滴滴球管家升级战略,将自身定位为国内首家以高尔夫为核心,延伸至马术、卡丁车、搏击、冰雪、击剑等高端运动的精英运动推广平台。
截至10月30日,滴滴球的官方网站一直无法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