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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公司名称出格了

发表日期:2022-10-14 22:35:54

        税务局警告!进出口品名不一致易被查,商贸企业格外重视
        刚刚税务局披露了一起稽查案件,是一家非正常户逃逸企业涉嫌虚开,与进出口项目严重不符,导致银行会计资金被查。在此告诫大家,企业一定要规范开票,一不小心就会被税务警告!
        调整银行账户,比较进口和销售
        这个案子转给老板
        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
        京水基二出(2019)6000412号
        北京X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5MA005KXXXX)
        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5月22日,我局(所)向你(单位)开具20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发票代码:1100182130,发票号码:208618823719231、135918823719231,发票代码:1100162130,发票号码:232918823719231,总金额:元,税额总额:元)。增值税普通发票88份(发票代码:1100162320,发票号码:089618823719231,发票代码:1100174320,发票号码:730618823719231,946318823719231,总金额:人民币,税额总额:人民币)
        一、违法事实
        1.你的单位直接逃匿消失,未缴纳纳税申报表。你单位自2018年7月至今未申报纳税,2018年9月13日被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七税务所认定为非正常户企业。
        2.你单位进出口项目严重不符。根据防伪税控系统和电子底账查询系统货物明细表,发现你单位查验期间进项为移液管,输出为电
        解决铜、油泵、控制器等,进销不一致。
        3.你单位营运基金资料不实。督查组到中国工商银行调取你公司资金流信息,发现你公司账号与下游企业无交易往来。
        根据上述核实情况及调取的证据,认定你单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合计金额元,合计税额元,增值税普通发票88份,合计金额元,合计税额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下列发票:(一)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的规定,你单位开具的47份(发票代码:1100182130,发票号码:208618823719231、135918823719231,发票代码:1100162130,发票号码:232918823719231,总金额:元,税额总额:元,价税合计:88份(发票代码:1100162320,发票号码:089618823719231,发票代码:1100174320,发票号码:730618823719231,946318823719231,总金额:元,税额合计:元,价税合计:元),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如果你(单位)是相同的
        如因纳税发生争议,我局(所)必须在本决定期限内先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在上述款项足额缴纳或相应担保经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大家应该知道,作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输出发票必须有相应的进项发票,名称必须一致。明确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内容,不得按照购货方要求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销售平台系统在后台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接并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应与实际交易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也就是说,作为商业企业,在形式不变的情况下,你的商品名称必须一致!
        目前,税务部门金税三期升级版已完全覆盖所有涉企领域,不仅如此,企业通过升级后的开票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将完整上传至金三系统,金三系统还将根据企业开具的各项数据指标进行分析。一旦不符合规范,就会被轻松筛选出来,并对企业进行预警!
        会计避免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看看这几点就知道了!
        首先,一个真实的事务发生
        企业确实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供应商为开票企业,而不是冒充开票企业的业务员或开票企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企业需要注意:针对开票企业可能与冒充其名义的业务员恶意串通,隐瞒开票企业与实际供货商不一致的情况,受票人不能仅调取业务员提供并加盖开票人印章的介绍信等证据,需要通过电报、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开票企业核实,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二、付款与交易一致
        以下两种情况符合要求
        :
        1.企业确实就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或应税劳务向开票方支付了款项,即严格意义上的“三率一致”。要证明这一点,商家需要采用可靠、可追溯和事后证据的结算方式,如银行电汇或对公账户间的转账票据,尽量避免现金或现金支票
        2.企业虽不向开票方支付款项,但有证据证明开票方取得了认领销售款项凭据。关于何谓“销售款索赔证明”,39号公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参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一)第四十五条:“取得销售款证明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说明取得销售款证明应当是能够证明到期债权的书面合同。因此,企业在发生大额交易时,应注意与开票方签订书面合同,防范风险。
        三、发票信息一致
        企业购进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名称、数量、金额应当与发票记录一致。如果发票记录与已经订立的书面合同不一致,应尽快修改合同。同一批次购进的商品或服务种类较多的,应单独开具发票,或取得开票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打印的销售清单。
        进出口项目不符被税务局处罚
        会计开票应注意的八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