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撤销的公司名称能否重复使用
被撤销的公司名称3年后可以重新使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投资关系除外;
(三)与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
(四)名称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纠纷怎么办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企业名称与他人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资格证明;
(三)证据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请求事项。
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资格证明。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核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企业名称登记情况;
(二)调查核实申请书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有关争议;
(三)将名称争议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在一个月内就争议提交书面意见;
(四)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进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被撤销的公司名称能否重复使用,取决于撤销的时间长短。为避免混淆,被撤销满3年的,可以重新使用被撤销公司名称。如果您需要更多的法律帮助,欢迎到企名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