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半岛晨报”
近日,上海金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男子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写错了自己的名字……上海80后小伙张某云,2020年看中金山一套小户型商品房,随即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张某云付完首付款后,打算申请公积金贷款支付剩余款项。但他被告知,公积金中心拒绝为张云申请公积金贷款,理由是“云”和“云”两个字完全不同。原来,张云平日签名字时,“云”“云”两个字经常混用,于是在上述商品房购房订单和预售合同上签了“张云”,造成了很大麻烦!张某云遂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首付款并赔偿其损失。不料,房地产公司以预售合同已备案为由,拒绝了张某云的退款和赔偿请求,并提出:为什么不改名?张某云十分气愤,房产公司被起诉,要求解除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房产公司不得不退还购房款54万余元,赔偿损失30万元……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因名称登记错误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符合解除合同的要件。合同解除后,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购房款。对于张某云要求赔偿30万元的请求,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