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擅自更改字号名称如何处罚
公司擅自变更名称的,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擅自变更名称的,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以下处罚的规定:
1、责令限期申请变更登记;
2.罚款人民币。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六条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擅自变更经营者名称和指定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2.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擅自经营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商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者临时营业执照。
二、公司法人私自变更是否违法
私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是违法的。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变更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字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加盖公司公章);
3.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具体委托事项、受托人权限、委托事项应当注明
时间限制。
4.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解聘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应当由股东签字(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由股东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应当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董事会决议由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应当提交出资人或者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署)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提交的决定书(股东为自然人的由股东签字并加盖法人股东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涉及公司董事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报送材料规范》同时报送相关备案材料,同一材料无需重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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