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在对剑阁县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人防易地建设”许可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经查,发现下列建设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关于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以公告方式送达执行提醒通知书,限被公告单位自公告次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序列号1
单位名称剑阁县合生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2021)建人房行字第016号
收款金额元
联系人:齐学强联系人18823719231特此公告
2021年6月4日
本文|广元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