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家庭住址或租住地址可作为公司注册地址。那么,家庭住所可以作为公司注册地址吗?
如家庭住址或租住地址可作为公司注册地址。那么,家庭住所可以作为公司注册地址吗?
我可以在家庭住所注册公司吗?理论上是可以的,但不能直接使用。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才能作为公司的注册地址,而满足这些条件是非常困难的。需要到居委会或业委会办理房改业务,不一定能办成。
我可以在家庭住所注册公司吗?理论上是可以的,但不能直接使用。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才能作为公司的注册地址,而满足这些条件是非常困难的。需要到居委会或业委会办理房改业务,不一定能办成。
可用作公司注册地址的地方
可用作公司注册地址的地方
(1)办公楼、办公室。
(1)办公楼、办公室。
②商住两用、商住两用。
②商住两用、商住两用。
③附加地址,在政策允许的地方可以使用。
③附加地址,在政策允许的地方可以使用。
④住宅需由住转商经营。
④住宅需由住转商经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家庭住址能否登记为公司的回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家庭住址能否登记为公司的回应
工商总局一直在积极推动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工商总局一直在积极推动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以来,为贯彻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关于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
工商总局一直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简化登记手续,坚持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合法使用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就进行登记。
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以来,为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关于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始终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简化登记手续,坚持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为禁止的原则,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就进行登记。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地区管理实际需要,按照便利市场主体准入、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经跟踪了解各地实施情况,目前,除少数市尚未出台规定外,各省、地、市均已制定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管理规定。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地区管理实际需要,按照便利市场主体准入、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经跟踪了解各地实施情况,目前,除少数市尚未出台规定外,各省、地、市均已制定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管理规定。
从各地实施情况看,目前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
从各地实施情况看,目前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
一是以一址多照的方式,实现同一地址注册多个市场主体,办理多张营业执照;
一是以一址多照的方式,实现同一地址注册多个市场主体,办理多张营业执照;
二是一照多址的方式。企业同在一处
在代理机构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时,在现有营业执照上注明多个地址,包括多个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无需再办理新的营业执照;
二是一照多址的方式。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时,不需要申领新的营业执照在现有营业执照上注明多个地址,包括多个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三是创新集中登记、商务秘书企业等新型居住登记方式。政府划定特定区域作为特定创业实体、特定行业企业或秘书企业住所,解决现场资源稀缺问题;
三是创新集中登记、商务秘书企业等新型居住登记方式。政府划定特定区域作为特定创业实体、特定行业企业或秘书企业住所,解决现场资源稀缺问题;
四是放开房屋登记。目前,大多数地方都允许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但需要提供利益相关方的同意文件。一些地方还有条件地放开了住宅经营登记条件。如重庆、陕西等地区规定,从事特定行业(如电子商务、无实体店的网络交易服务、创意、设计等)的企业无需出具业委会批准的条件。
四是放开房屋登记。目前,大多数地方都允许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但需要提供利益相关方的同意文件。一些地方还有条件地放开了住宅经营登记条件。如重庆、陕西等地区规定,从事特定行业(如电子商务、无实体店的网络交易服务、创意、设计等)的企业无需出具业委会批准的条件。
推进住宅(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化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住宅(经营场所)管理涉及政府规划、土地、房屋等政策法规,分别由国土、规划、住建、房管、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管理。实际情况不同,出台的文件和措施也不同。
推进住宅(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化是一项综合性工作
工作住所(经营场所)管理涉及政府规划、土地、房屋等政策法规,分别由国土、规划、住建、房管、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管理。实际情况不同,出台的文件和措施也不同。
我们正在指导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推动政府进一步研究简化房屋登记办法,提高可操作性。进一步释放和利用各类场地资源,在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便利模式的基础上,降低开办企业门槛和限制。有条件、有计划的,逐步放宽住宅(经营用房)条件,释放住宅(经营用房)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