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账户从个人账户收钱,只要经济业务真实有效,就应该是合法的。但不排除这种做法存在一定风险因素,特别是企业金额较大的购销业务,也应采用对公结算的方式,避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嫌疑。
1.企业在实际经济业务中,仍存在付款账户与开票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很少有公司将员工的住宿费提前支付给相应的酒店,基本都是员工的当期垫款,向酒店缴纳押金,结算住宿费,而开具的发票则是员工所在单位。除饭店与职工单位为承包单位外,企业应定期与饭店结算。
还有企业与商家之间、企业采购人员在企业零星采购时临时预付货款的情况,也导致付款人与开票单位不一致。
这类问题在全面实施营改增20条涉及进项税额抵扣时得到了专门解答,即纳税人无论通过对私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且需要补充的是,不仅是住宿费,纳税人购进的任何其他商品和服务,由于支付账户不同,进项税额抵扣都没有限制性规定。
二、避免虚开发票的发生。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只要在真实经营背景下开具增值税发票,都是合法有效的。但同时,也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和要求开具发票、处理经济业务,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比如,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过程中要满足“四流合一”要求,指的是货流、资金流、合同流、发票流一体化。也就是说,企业发出的货物、收到的现金、签订的合同、开具的发票,都是同一个买家。如果一个环节出现不一致,双方需要在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比如集团企业和一些大型企业
如果在集团内部统一采购物资,货流、现金流、发票流等部分环节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开具增值税发票“四流合一”的实质是证明企业经济业务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否则很难证明企业经济业务的真实性,也很难判断企业是否虚开增值税发票。
三是企业需加强开票管理行为。
1.企业要妥善控制职工住宿费等差旅费以外的个人预付款,否则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脱节;有时,即使不是主观故意,也会给企业带来虚开发票的风险。
2.有时因资金紧张,股东或股东借钱支付购买材料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或向股东借款的单位或个人不应直接将资金支付给出卖人。正确的做法是,将股东或股东借入的资金转入企业对公账户,与股东或向股东借入资金的一方签订借款协议或合同,再由企业对公账户向卖方支付物资采购款。这样,增值税抵扣的链条就完整了。
此外,物资采购资金由个人支付会产生一些弊端,不便于企业对物资采购和库存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相关管理。
总之,公司账户收到个人账户的钱,只要经济业务真实有效,合法性就没有问题。但这种做法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因素,特别是对于金额较大的购销业务,还应采用对公结算的方式,以方便企业内部控制管理,避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