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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企业名称工商报备

发表日期:2022-10-15 16:23:34

        在嘉善注册分公司需要哪些资料?申请注册分行应如何办理?小编为大家带来了“注册分支机构信息”的相关知识,可能是你需要的。
        公司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设立分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或者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一、名称核准:
        一、设立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凭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专用复印纸);
        3.支行负责人照片2张。非本地户籍要求办理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明,有的地方还要求办理工作许可;
        4.联系电话;
        5.公司委托代理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代理人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6.主要经营范围;
        二、工商登记:
        1.申请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
        注册申请书(加盖公章);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公司章程及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字)或者股东会决议;
        5.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户籍证明、简历(一张)、暂住证、失业证;
        6.职工名单(18-24周岁男性兵役身份证明、30周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7.场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协议,部分工商局要现场踏勘);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期限须在一年以上(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8.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其他(如健康证明、工作证等);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送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登记机关出具的全套登记表等材料。
        三、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
        四、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开立银行账户。
        五、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申领发票。
        凭公司(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分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财务人员相关资格证书等。
        六、统计证明。
        七。社会保障账户等。
        1.总分行概念
        总行管理分支机构,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员管理行使指挥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是与总行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员等方面由总行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和经济上不独立,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
        2.分行与总行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在总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注册开业手续。
        (四)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也没有董事会和其他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机构。
        (五)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接“分公司”字样。虽然其名称中有“公司”二字,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行债务总行是否有法定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由上述规定可知,分公司由总行设立,隶属于总行。分行不具有法人资格,决定了其不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行财产的一部分,计入总行资产负债表。该分支机构也没有章程。根据这一规定,总行应对分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相关责任,但具体如何承担责任?各地法院的处理也不统一。主要分为几类:
        (一)总行独立承担责任。总行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负债务由总行直接承担。
        (2)总行负责赔偿。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被告,当分公司不能承担债务时,由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总行承担连带责任。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4)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仅限于法庭审判
        分公司为被告,总公司不参加诉讼。但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对方也可以申请执行总公司的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当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