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名称权的规定1。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关于公司名称权的规定1。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公司名称是公司设立和经营的必要组成部分。2.公司名称的含义如下:1.公司名称是独立民事主体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具有法人人格的表现;2.公司名称也是法人人格特定文字的标志,公司可以以名称区分其他民事主体;3.公司名称也是公司商誉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无形财产。3.公司名称由以下四部分组成;1.公司所属的行政区划,即登记机关的行政管辖级别;2.字号,即公司名称,一般由两个以上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组成。3.公司的行业或业务部门,即公司名称表明公司业务和行业的性质。4.公司形式。4.公司名称的特点:1。公司名称唯一;2.公司名称可转让、可继承。3.公司名称具有排他性。5.公司名称的独占范围非常有限;一是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同一行业企业不能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其次,我国公司法对不同行业的公司是否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名称没有禁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