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销企业名称,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解散决议是在公司内部作出的。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清算组自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决议之日起十五日成立。自清算开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和开户银行。
2.向工商局申请清算。首先,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撰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表》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其次,清算公告刊登在该局认可的报刊上;再次,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4.完成清算分配方案。首先,在清算公告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其次,制定清算分配方案;再次,清算组应当在清算期间制作清算报告、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并报股东确认。
5.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的设立和消灭以登记为基础。清算程序完成后,只有注销登记,公司的债权债务才会消灭。
二、公司注销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申请书;
3.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者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会提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股东会提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应当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由股东大会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出资人或者出资人授权的部门提交的文件。
原因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
4.经股东大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样本;
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未注销企业的,不设注销企业名称,但企业名称核准满一年后,公司可以变更名称。企业注销的,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未满三年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