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者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填写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涉税业务的办税凭证。
个人、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外国公司、卷起的增值税发票、未填栏的手工发票,不适用本规定。开具其他类型增值税通用票时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否则将不作为会计凭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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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注意事项:
1.发票应一次填写。每张票有若干份的,必须将所有份数放在一起,一次复印或打印,确保每份填写的内容和金额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2.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发票仅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购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进出境。
3.开具发票时应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4.开具发票后,如销售退货需要红字发票,必须收回发票原件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件;销售打折的,原发票收回后补发,并注明“作废”。
参考百度百科-发票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