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与其他企业名称不相同或不相似,就可以。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
第二十一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形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二)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予以核实。属于当日申请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机关作出裁定。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机关申请同一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按照先受理原则予以核实。当日受理的,由企业协商办结;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报请共同上级登记主管机关裁决。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企业因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发生争议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处理。
在中国境内,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发生争议,向登记机关申请裁决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本规定所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