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8条规定,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利纠纷案件的管辖,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企业名称(商号)权是指经核准注册的国内企业在核准注册区域内享有的专有权利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根据国际条约享有的权利。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依次由以下部分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其中,商号(或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也是真正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部分。因此,当人们提到企业名称保护时,指的是对商号的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商号不能简单等同于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