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只能重新申请。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28条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第22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内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经审批前对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报经审批。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23条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出资人)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可指定替代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投资金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名称、权限和期限),并由所有投资者签字盖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扩展信息: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26条
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的企业名称由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的企业名称不属于登记机关管辖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自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
第27条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企业登记、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拟变更名称进行初审,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应当载明原企业名称、拟变更的企业名称(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出资人名称或者姓名以及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给《企业名称不予受理通知书》。
登记机关应当自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资料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