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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责任主体是写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10-15 23:17:34

        误解一:将相关主体称为“甲方”和“乙方”
        一些劳动监察人员在办理欠薪案件时,习惯于用“甲方”“乙方”来指称某一主体,这很不专业,也很不规范。
        合同中常用“甲方”和“乙方”来指代合同当事人。“甲方”通常是任务的雇主和付款人。“乙方”通常是完成任务和收到钱的一方。
        但合同是相对的,某单位在一份合同中是“乙方”,在另一方合同中可能成为“甲方”。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乙方”。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为“甲方”。
        劳动监察员面对的不是某一个合同,而是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到很多主体,很多合同: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合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合同、分包单位和“包工头”的合同等等,你用“甲方”“乙方”指的是案件中的一个主体,别人根本不知道你说的是谁。
        除了“甲方”“乙方”,还制造了一些概念,比如“A指公司”,更让人摸不着头脑。
        关键在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甲方”“乙方”“甲指公司”这样的概念。劳动监察人员作为执法人员,要学会运用法语(法律概念)沟通和办案,体现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准。
        法律概念通常规范严谨,内涵和外延明确,不仅表述准确、便于沟通,而且与法定权利义务相对应。现实中,主体属于法律主体,就意味着其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法律主体和清算责任主体包括非工程建设领域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出资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有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施工单位等。
        应该
        这些法律概念用来指代欠薪案件中的相关主体。
        误区二:以是否签订施工合同认定清算责任主体
        不少劳动监察人员认定“包工头”甚至班组长为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依据是他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合同。即只要他签订了合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他就被视为市场主体、法律主体和责任主体。
        重视证据固然好,但只看表面现象,不深刻理解法律规定是不可取的,容易曲解经典。是市场主体、法律主体还是责任主体,都要依法认定,不能想当然。
        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的特别规定中,只有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施工单位等,都是单位,没有个人。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一般称为施工单位。
        “包工头”和班组长,以个人名义操作,不是单位,不能认定为责任主体,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你是根据哪一个条款来识别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承包、分包给个人或者无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建设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建设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显然,不允许个人成为清算责任主体。“没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也是单位,连他都没有规定为清算责任主体,更不用说个人了。
        脱离法律,想当然地认为责任主体不是在依法办案,不是在以法律为准绳。
        是否为责任主体,不因是否签订施工合同而改变。个人签订合同时,不要把他作为责任主体,给他出具执法文书。
        在许多判决中,“包工头”
        “作为责任方,有人认为‘包工头’可以作为我们行政执法的对象,他可以作为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
        这仍然是脱离法律规定,想当然的。对这些判例一知半解,不了解法院民事诉讼与我们的行政执法在责任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区别。我们在此不再重复,而是回到专著。
        误区三:按住建部门标准认定总包和分包
        《建筑法》等建筑领域法律法规有“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施工企业”等概念。根据住建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建筑劳务资质三个序列。与之相应的,还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概念。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施工单位”等概念。
        有些概念表面上看似相同,但因适用领域不同,其内涵和外延可能有所不同。一些劳动监察人员不能仔细辨别,乱用。
        如“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概念,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并无定义,但十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总承包单位(即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指向施工单位发包施工任务并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施工单位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由总承包单位承包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有的单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甚至名称中还有“总承包”。但如果他不是直接从施工单位发包工程,中间还有其他施工单位,则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提到的分包单位,不能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承包工程的,
        他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提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能认定为“分包单位”。
        “包工头”或组长将工程分包出去的,不能因为不具备资质而认定为《条例》所说的“分包人”。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认定主要不是看他的资质,而是看他与施工单位的关系。通常情况下,总承包单位从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分包单位从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但可能没有分包单位。
        仅从企业名称和资质认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可能是错误的,不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所说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