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命名时,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注意公司名称中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
1、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3.外国和国家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编号;
5.汉语拼音字母(用于外文姓名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2.公司命名时,应注意下列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公司名称中限制使用的文字和内容:
1.只有全国性公司、大型进出口公司、大型企业集团的公司名称中才能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2.只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公司,名称中才能使用“总”字;
3.只有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才能使用投资者名称作为企业名称;
4.以“发展”、“实业”、“开发”等字样作为企业名称的,应当有三个以上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名称登记的程序规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有法律规定的;对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请审批的事项,在报请审批前对公司名称进行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请审批。
需要在设立前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公司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未经行政机关许可不能设立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希望进入许可证制度管制下行业的公司;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三是行业主管部门控制下的企业重组的公司,如大型国有企业重组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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