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体发生变更的,如发生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分立或合并等情形,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故劳动合同公司主体变更无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的,也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出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