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中打印的名称和印章不一致时,以哪一种为准?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款项及利息,被告辩称,合同第一部分印在甲方的名称与合同末尾印在甲方的公司名称不一致,没有支付义务。
庭审现场
原报道称,是一家商品进口、批发、零售企业。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将货物销售给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货款。被告公司先后两次从原告仓库提取价值1万元、2万元的货物,至今未支付货款。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逾期货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公司辩称,合作协议第一部分甲方打印的名称为被告公司总公司C公司,合同由原告与C公司签订,被告公司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付款义务。
原告在诉讼中称,合作协议中出现的C公司名称印错,忘记更改。对此,被告公司主张,货物是C公司索要的,公章也是C公司盖的,本案货款应由C公司支付。
法院认为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方在合同第一部分打印的名称为C公司,尾部甲方加盖被告公司公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目前,合作协议上加盖公章的是被告公司,不是C公司,原告的实际供货商也是被告公司,可以认定被告公司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公司的论点被驳回。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最终,法院维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小费
合同印刷公司名称与尾部盖章的公司名称不一致
情况,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如合同的负责人写的是总公司或母公司,印章却是分公司或子公司;再如,公司名称打的是他字、少字;再比如,在更换合同模板的过程中,忘记更改对手公司的名称。
首先,就合同效力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合同中名称不一致的笔误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其次,就合同主体而言,仅打印的公司名称与盖章名称不一致的,权利义务人应以盖章公司为准,因为盖章公司作出了认定合同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
此外,还有一种常见的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即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名称。只要主体一致,变更名称后权利义务仍由公司承担。返回企名网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