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高院审结“华清池”系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据了解,在“华清池”系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西安华清圣堂汤泉酒店、蒋某某、西安华清俱乐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华清宫公司同处西安市。经营范围相同,明知“华清池”等系列商标的知名度,却在其企业名称、经营场所使用与其商标高度近似的“华清圣堂”等侵权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
该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华清生堂酒店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华清池”等商标不同,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华清生堂”等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华清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该案审判长常宝堂介绍,“陕西高院二审认为,在该系列商标中,华清是该商标的主体部分,被诉侵权人在类似服务中使用类似标识,足以混淆消费者,故将构成商标侵权。”
省高院认为,华庆功公司涉案系列商标可视为共同商标予以保护,被诉侵权人华庆生堂公司在明知本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在自己的字号中使用“华庆生”二字,将使公众对二者产生特定联系,造成混淆,将构成不正当竞争。
常宝堂说,“最终,陕西高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诉侵权人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权利人共计100余万元。”
据了解,该案开创了将共同商标制度引入司法裁判的先河,依法对获利五倍的侵权人进行惩罚性赔偿,有效净化了市场竞争环境,保护了历史文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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