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登记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小行业类别名称或者特定经营项目。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小行业类别名称或者特定经营项目。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和组织形式可以使用“厂”“店”“馆”“部”“银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字样。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军队编号;
(六)“中国”“中华”“国家”“民族”“国际”等字样;
(7)汉语拼音、字母、外文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扩展信息: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二)经营者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前置
登记机关先行核准申请后,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放《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出具《个体工商户名称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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