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第54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决定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应当发给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决定准予公司变更登记的,应当发给《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领营业执照。
决定准予注销公司登记的,发给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没收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预先核准名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应当出具《企业名称不予受理通知书》和《不予登记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扩展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第17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经营范围须先核准后登记的,应当在报批前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并报批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
第18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委派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委派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19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限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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