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不需要职称,证书“企名网一”!监管大变局,四部委联合发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有:
一、监管证件“三证合并”,全国通用:
二、报考监理资格不再要求职称:
三、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可认定为具有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四、证件已取得的,继续有效。
五、考试共设4门科目,其中基础科目2门,专业科目2门:
其他改动请见原文: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翻译成英语为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考试。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考试。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品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工程、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大学专科(或高职)学历,从事工程监理工作满5年;
(二)具有土木工程、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满4年;
(三)具有建筑学、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等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建筑学、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监理工作满1年;
(五)具有工程类、管理类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报考北京、上海等试点地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专业类别印制,全国有效。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部门加强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学历、从业经历等资格条件的审查。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登记
第十三条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后可以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向核准注册的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电子证书)。
第16条
监理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有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式样和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按统一规定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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