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4月5日,1999)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工商标字[1999]81号发布于:1999-4-5实施日期:1999-4-5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有效实施商标法和企业名称注册管理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一是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注册管理法律法规保护。2.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其他商标权利人的企业名称名誉进行不正当竞争。3.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业务特征、组织形式等组成,其中字号是区分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4.商标中的文字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致使他人混淆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含混淆的可能,下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法予以停止。五、前条所称混淆主要包括:(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造成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权利人、商标注册人的误解或者误解。(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注册在企业名称中,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企业名称所有人误解或者误解的。6.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适用原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规则然后。7.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二)商标已注册,企业名称已注册;(三)自商标注册或企业名称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包括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完毕的),但恶意注册或恶意注册不受此限制。8.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书面投诉,并附上权益受损的相关证据材料。9.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需要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登记部门承办;企业名称应当变更的,由承办部门会同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名称核准权限实施,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企业注册局备案。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管理部门承办需要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按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十、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注册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造成混淆的,由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办法(1997年8月1日)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号:商标[1997]39号发布日期:1997-8-1执行日期:1997-8-1第一条为加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管理,规范商标许可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必须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第三条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许可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第四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第五条向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许可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第六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二)许可商品范围;(三)许可期限;(四)提供许可商标标识的方式;(五)许可方对被许可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六)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第七条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三)许可使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人用药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时,应当同时附上被许可人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的有效证明文件。卷烟、雪茄烟、包装烟丝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同时附上被许可人取得的国家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外文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第八条商标注册人应当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应当载明允许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使用的内容或者出具相应的授权书。第九条申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应当按照许可使用的商标数量填写《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表》,并附相应的许可使用合同副本和商标注册证副本。通过一个合同许可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数量提交《商标许可合同备案表》和《商标注册证》副本,但只能提交《许可合同》副本。第十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申请备案,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使用的商标数量缴纳备案费。备案费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缴纳,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商标业务收费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一)许可人不是许可商标的注册人;(二)许可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三)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号与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号不一致的;(四)许可使用期限超过注册商标有效期的;(五)许可使用的商品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缺少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内容的;(七)备案申请缺少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文件的;(八)未缴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的;(九)备案申请中外文文件未附中文译本;(十)其他不予备案的情形。第十二条商标局备案文件齐全,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局应当向申请备案人发出备案通知书,并在每月第2期《商标公告》上集中刊登。第十三第条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商标局应当退回并说明理由。许可人应当自收到退回的备案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进行补正后提交备案。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一)许可使用商品范围发生变更的;(二)许可使用期限变更的;(三)许可使用的商标所有权已经转移;(四)其他应当重新申请备案的情形。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人、被许可人应当书面通知商标局、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许可人名称变更的;(二)被许可人名称变更的;(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四)其他需要通知的情形。第十六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商标局应当撤销其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予以公告。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已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出书面查询申请,并按照规定缴纳查询费用。第十八条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自签订许可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管、调查。具体封存、查处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商标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利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商标许可人,是指在商标许可合同中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人,商标被许可人是指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规定的人根据《标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其商标的人。服务商标适用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由商标局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25日商标局发布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注意事项》同时废止。附件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签章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1.甲方许可乙方在第商标标识:2。许可期限自合同期满之日起算,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甲乙双方应另行续签商标许可使用合同。3.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乙方应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4.乙方必须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注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5.乙方不得随意更改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得超出商品许可范围使用甲方注册商标。6.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七。注册商标标识本合同提前终止时,甲乙双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商标局和各自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0.违约责任:11。争议解决:12个。其他事项: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将合同复印件报送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许可人(甲方)商标被许可人(乙方)(签名)(签名)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邮编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合同备字)第特此通知你。(商标局盖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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