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向逾期未履行货币给付义务的相对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滞纳金税款。是税务机关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处罚的一种具体形式。
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所谓法定,是指滞纳金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个人和其他团体无权私自设立;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惩罚性是指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期限缴纳而采取的惩罚性措施。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还应当自逾期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万分之五。
民事领域之所以频频出现滞纳金,是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水、电、气等部分公用事业具有行政管理属性,对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征收滞纳金是公权力行使的结果。改革开放后,我国水、电、气等公用事业经历了一系列改革,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主体和地位发生了变化,这些公用事业从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契约的主体。
但只有少数单位顺应改革趋势,制定或修改相关规定,在职能范围内取消“滞纳金”制度,明确“滞纳金”说法。例如,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对原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取消了“接到水费通知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按应缴水费金额每日加收‰滞纳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