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出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如果公司更名,续签合同时可以用新的公司名称签约。没有必要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后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直接更换新的劳动合同,收回之前的旧合同,但我觉得公司老板应该知道这一点。如果公司执意要签这个,公司的意图很明显。有必要想一想你在工作中是否犯了什么错误。想不到的,就找领导真诚沟通,确定公司的真实意图。如果公司因劳动者坚持不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函》而将你辞退,如果协商不能协商一致且无过错,则意味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n+1)倍的赔偿金。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以下内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非因工患病、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3)雇主应根据本法第40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再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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