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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单列合同变更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10-25 12:16:3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签订和管理程序,防控合同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具有承诺性质的各类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经济相关文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等其他类型的合同。
        第三条公司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和本办法履行合同管理工作职责。协商、审查、签订、履行、备案合同,处理合同纠纷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公司经营合同管理实行承接、审查、审批四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签订的合同是编制、审核工作计划(工作大纲)的前置条件和依据。没有合同(或协议),未经公司管理层同意,原则上不能开展项目实质性服务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合同条款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合同承接(项目承接)
        第七条本合同的承办部门是承担项目咨询任务的部门,或者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具体部门。
        第八条项目承接流程的主要工作包括:项目信息备案、前期服务需求洽谈、业务评审、前期服务合同起草。
        第九条根据备案信息,与客户充分沟通,了解客户需求和目的。这一阶段,首先确认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委托方主体资格,其次是合同各方的姓名和法定代表人,应与各自营业执照载明的姓名和法定代表人一致,并收集相应资料。
        第十条在业务评审阶段,项目负责人应明确回答对方对服务内容和范围的需求、时间进度要求、相关服务的个性化要求,初步沟通合同付款事宜
        额等业务评审阶段评审人员关心的问题。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根据业务评审的建议或项目专题会议的有关要求,与合同各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将初步商定的内容起草成合同草案,原则上以公司合同文本为依据。
        第十二条合同应在部门职责范围内进行审查和修改,包括服务范围评价、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付款进度(不低于成果交付的90%)、处罚和保密条款(部门经理负责)。对政府委托(或优质客户)的项目,可适度放宽上述限制,但须报特批。
        第十三条合同条款中不得有超过公司服务能力的承诺。根据合同谈判评估情况上传至公司业务管理系统,由分管副总对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承接的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事先约定的变更、解聘等情况,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报告;对于合同未事先约定的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的发生,必须履行合同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
        第十五条申报合同由分管副行长负责审核。主要审查前期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范围、时间进度要求、相关个性化服务要求、合同金额、支付进度、罚则和保密条款等内容。
        第十六条价款或者报酬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的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或分期付款;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期限应当在准确的日期或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之后约定。
        第十七条应当明确规定履行期限。不能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的确定办法。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地应努力达成对我方有利的协议。例如,谈判地点或报告交付地点为本公司选择
        公司住所地比较合适。
        第十九条合同条款的描述必须准确,不得有歧义。对可能造成歧义的词语和一些非法定的特殊词语应在合同中予以解释。不能用文字描述的,加盖合同当事人印章的有关图纸、图片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条涉及重要或者复杂事项的合同,应当与合同当事人充分沟通,对未来事项尽量充分考虑并明确约定,提前约定变更条件或者退出渠道。
        第二十一条合同应当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当约定标的物的数量。如果合同不能约定确切数量,则应约定确定数量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有质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应当约定采用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技术合同和其他涉及业务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当认真研究界定对方提出保密条款和违反保密条款时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履行期限较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双方的联系人和联系制度。
        第二十五条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是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起诉。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名称。
        第二十六条上述审查通过的,可以相应完成合同文本的审查;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就需要继续沟通。
        第二十七条对于重要或者特殊合同的承接,审查人可以建议处室、事务所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提前介入合同的协商和起草。
        第二十八条对于复杂或有潜在危害性的咨询合同,公司办公会应当对所承担的咨询工作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然后详细讨论决定。
        第四章合同的审计和审查
        第二十九条公司办公室从财务和风险控制的角度对业务部门报送的合同文本进行检查和审核:
        (一)从财务角度审查签订合同依据的合规性
        ;
        (二)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国家财务政策、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制度;
        (3)确定是否需要请公司法律顾问复核。如果合同使用了对方提供的文本,则必须由法律顾问审查。
        (4)根据批准合同的付款计划,定期提醒有关人员咨询费的收取。根据合同条款,检查付款角度是否合适,在资金方面确保外包工作按计划进行。
        (五)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监管,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