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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罗娜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10-25 12:25:10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审结了一起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公司)与厦门古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定,古龙公司在进口啤酒的报关、检验检疫材料中使用“CARONA”标识的行为构成对百威公司的侵权。据此,浙江高院维持一审判决,即古龙公司立即停止在进口啤酒的报关、检验检疫资料中使用“卡罗纳”标识,并赔偿百威公司10万元。
        有业内人士表示,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经营者将进口商品的外国商标翻译成中文,因此平行进口商在销售时应保留商品的原始标识信息和包装,同时平行进口产品应与商标权人的产品一致,避免出现妨碍商标权人的商标发挥标识、质量保证和商誉承载功能的情况,否则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百威提起诉讼
        百威表示,经授权获得第903215号“卡罗纳爱可拉”商标、第1059038号“科罗娜”商标、第3943293号“科罗娜”商标、第5922443号“科罗娜Extra Plus Graphics”商标的使用权及相应的维权权利。
        2018年6月28日,古龙公司向温州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其中啤酒1万瓶,因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Coronita Extra and Graphics”商标权,于2018年7月18日被温州海扣押。古龙公司进口的产品使用与第5922443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其在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均注明“卡罗纳啤酒Coronita”;报关材料中还附有该啤酒的中文标签,标注为“卡罗纳啤酒”,其商品名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为“卡罗纳啤酒”。
        百威公司认可
        因此,古龙公司在涉案啤酒的报关报检材料及中文标签上使用“CARONA”标识,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为此,百威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古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20万元。
        古龙公司辩称,涉案进口啤酒属于平行进口行为,根据权利穷竭原则,在销售商标时已经实现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权益。古龙公司通过音译进口“Coronita Extra”啤酒、合理避让百威公司涉案商标的方式,使用了被诉“Carona”标识。该行为主观上无侵权恶意,是为满足海关规范性文件和实际操作要求而为,未侵犯百威公司涉案商标权。古龙公司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使用“卡罗纳啤酒”的产品名称,属于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该文书的送达对象仅为行政机关窗口部门的行政审批人员,其对产品名称的审查是为了履行行政职责,并非出于交易目的,也不是商标法语境下的识别商品行为。该报关单据未暴露于啤酒产品的相关公众视野,不会对相关公众的购买行为和认知行为产生任何影响,故上述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古龙公司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使用了“卡罗纳啤酒”的产品名称,未对百威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法院最终认定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威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古龙公司进口的同类啤酒时,使用“科罗娜超级啤酒”作为商品名称,“科罗娜”是其标识商品的标识。目前,“电晕”商标在中国市场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古龙公司使用“卡罗纳”标识妨碍了百威公司对商标权的支配。古龙公司在报关、检验检疫物资中使用“卡罗纳”客观上损害了“电晕”
        “‘卡罗纳爱柯拉’商标权构成商标侵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古龙公司立即停止在进口啤酒的报关、检验检疫资料中使用‘卡罗纳’标识,并赔偿百威公司10万元,古龙公司、百威公司均不服判决,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古龙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虽然在报关程序中制作了古龙公司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但与货物入关后的销售密切相关,消费者或经销商也会接触到上述信息。因此,“卡罗纳”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
        法院认为,涉案啤酒为墨西哥Severa Modero公司正品,商标权利人Ltd.公司,涉案啤酒瓶上标注了第5922443号“Coronita Extra Plus Graphics”商标,其未标注涉案“Corona”、“Carona Aikola”商标,故古龙公司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所附中文标签上使用“Carona”标识的行为不属于权利穷竭范围,仍应根据其使用行为判断其是否侵犯了涉案第3943293号、第1059038号“Corona”、第903215号“Carona Aikola”商标专用权。
        古龙公司进口的啤酒属于平行进口商品,客观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混淆和误解。但古龙公司使用与第3943293号、第1059038号、第903215号商标近似的“CARONA”标识,仍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现古龙公司在与英文“Coronita Extra and graphic”标识搭配使用的涉案啤酒上使用“CARONA”标识,破坏了“Corona”商标与英文“Coronita Extra and graphic”商标的对应关系,将“Corona”商标与涉案业务分离。
        产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削弱了涉案“电晕”商标的识别功能,也损害了百威提高涉案“电晕”商标知名度、开拓国内市场的努力。
        据此,浙江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雨绸缪降低风险
        有业内人士表示,随着贸易自由化和全球化不断发展,平行进口、海外代购、跨境电商等销售形式越来越受到中国消费者青睐。平行进口的品牌多为海外品牌。中国消费者在中国市场销售时,由于品牌习惯,往往需要进行品牌本地化,知识产权区域保护与贸易自由化之间的矛盾也随之加剧。
        罗斯中国区商标业务负责人崔红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使是合法的海外平行进口也存在商标侵权风险,尤其是如果境内外商标权利人不同,商标侵权风险更大。
        那么对于水货商来说,我们应该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呢?
        对此,崔红表示,平行进口商应提前通过商标检索、查询等方式进行风险评估,提前采取防范侵权措施,在进行商标风险评估时关注相关中国品牌。如果海外品牌的中文商标在国内已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与海外品牌建立了对应关系,那么平行进口商对于是否使用中文商标以及如何使用中文商标就应该更加谨慎。在平行进口中,平行进口商应保留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平行进口商品的合法性,销售时保留商品的原始标识信息和包装,避免侵权。(赵睿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