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斯莱斯”遇上“老史来史”会怎样?对簿公堂,还能有什么故事!
2011年,从事“五金制品、钢板钢管、金属门”业务的国内某公司申请注册“老石莱石”(争议商标)两个商标,指定使用于第6类和第9类。
劳斯莱斯起诉“老史莱士”
后被劳斯莱斯公司发现,认为该公司是想故意“碰瓷”驰名商标“劳斯莱斯”,因此“内含”了“老石来石”商标。
劳斯莱斯公司以商标近似为由,判“劳士莱士”无效。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注册或者使用“老湿莱士”商标不会误导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解,可能损害劳斯莱斯公司的利益,劳斯莱斯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劳斯莱斯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打赢官司,劳斯莱斯公司拿出了包括“劳斯莱斯”“劳斯莱斯”“劳斯莱斯幻影”等在内的数十个证明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劳氏莱士”商标与“劳斯莱斯”商标读音近似,均含有“劳”“来”二字,两商标在构成要素上近似。
被告公司应当知道“劳斯拉斯”商标的知名度,在申请该商标时不应作出合理回避,具有模仿劳斯莱斯公司驰名商标的故意;
而且,“劳斯莱斯”“老湿莱士”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但存在交叉消费群体,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混淆和误解。
因此,“老湿莱士”商标注册违反了20号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存在错误并予以更正。
二审后“老史来史”怎么了
一审判决公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5月26日二审判决书公开,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诉争商标由中文“老诗来诗”组成,引证商标由中文“劳斯莱斯”组成,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且引证商标在词汇上未使用且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可以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模仿,诉争商标的注册可能会误导公众,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进而损害劳斯莱斯的利益。
“老史莱士”与“劳斯莱斯”相对,以“老史莱士”的失败告终……
“劳氏来氏”商标经历了从“不构成近似”到“构成近似”的转折,最终法院落槌,确认了其模仿他人驰名商标的身份。
商标碰瓷野蛮生长的时期已经过去。今后,这种通过假冒知名企业商标、名称来达到其“搭便车”意图的公司,只能以更严厉的打击迎接他们。
再者,随着国内商标法的完善和全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该公司的这种碰瓷行为只会招来消费者的不屑,这无疑是在为该公司的发展“埋雷”。不妨奉劝那些想“搭便车”的小企业谨慎行事。(图片来自企名网截图及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