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为规范药品采购管理,保障采购优质合法药品,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为规范药品采购管理,保障采购优质合法药品,制定本规定。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良好规范》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良好规范》
3.工作职责:采购部、财务部、质量管理部负责本体系的实施。
3.工作职责:采购部、财务部、质量管理部负责本体系的实施。
4.适用范围:规定了采购管理的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药品采购工作的管理。
4.适用范围:规定了采购管理的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药品采购工作的管理。
5.配送范围:质量管理部、采购部、财务部。
5.配送范围:质量管理部、采购部、财务部。
6.内容:
6.内容:
采购的药品必须是本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范围内许可的药品,在药品选择和供应商条件上要把质量放在首位:
采购的药品必须是本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范围内许可的药品,在药品选择和供应商条件上要把质量放在首位:
采购药品,必须对供货商的合法资质进行审查;
采购药品,必须对供货商的合法资质进行审查;
采购药品时必须审核该品种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采购药品时必须审核该品种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采购药品签订的购销合同必须有相应的质量条款或者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采购药品签订的购销合同必须有相应的质量条款或者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核实供应商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核实供应商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对首次涉及采购的企业和品种,采购部门在系统中填写相关申请
请形成,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和企业质量负责人批准后,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对首次参与采购的企业和品种,采购部门在系统内填写相关申请表,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企业质量负责人批准后,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对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采购药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采购药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本企业采购的药品必须从合法供应商处采购,定期对药品采购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建立采购综合质量评价档案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采购部门必须向现有合格供应商名录中的供应商采购药品;
本企业采购的药品必须从合法供应商处采购,定期对药品采购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建立采购综合质量评价档案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采购部门必须向现有合格供应商名录中的供应商采购药品;
企业采购的药品必须是国家批准生产流通的合法药品,具有法定质量标准;
企业采购的药品必须是国家批准生产流通的合法药品,具有法定质量标准;
本企业购进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标签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签、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
本企业购进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标签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签、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
首批品种审核资料纳入药品质量档案(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
首批品种审核资料纳入药品质量档案(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
采购药品时,审核与企业首次有供需关系的首办企业资料,并加盖其公章和印章原件
以下章节资料,具体资质见供应商、供应商销售人员资质审核管理制度;
采购药品时,审核与企业首次有供需关系的首办企业资料,核对加盖其公章原章的以下资料。具体资格条件见供应商及供应商销售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制度;
企业首次采购的药品,由采购部门在系统中填报商品资质及信息,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质控部门审核:
企业首次采购的药品,由采购部门在系统中填报商品资质及信息,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质控部门审核:
取得加盖供应商公章正本印章的《药品注册证》或《药品再注册证》,进口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或《进口药品通关单》标明“已抽样”字样的复印件。
取得加盖供应商公章正本印章的《药品注册证》或《药品再注册证》,进口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或《进口药品通关单》标明“已抽样”字样的复印件。
取得注册证后如有变更,需提供补充药品申请批准文件;
取得注册证后如有变更,需提供补充药品申请批准文件;
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和标签;
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和标签;
对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对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详细了解首发药的性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贮存条件和质量状况;
详细了解首发药的性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贮存条件和质量状况;
审查药品是否符合供货商《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