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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2-10-25 14:51:26

        前言
        借壳上市和IPO是资本市场上市的两种方式。借壳上市是指拟上市公司通过将资产注入市值较低的上市公司,获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而这家公司又可以通过增发上市公司的股份来筹集资金,利用上市公司的身份使其资产上市。与IPO相比,借壳上市可以节省时间成本,实现快速上市。如今,很多公司都在通过借壳上市的方式快速扩张,抢占市场先机。
        关于借壳上市的法律法规
        一、采购人的规定
        一、采购人的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采购人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三)收购人最近3年内存在证券市场严重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采购人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三)收购人最近3年内存在证券市场严重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二、权益变动披露规定
        二、权利
        利润变动的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投资者拥有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增加或者减少5%以上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投资者拥有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增加或者减少5%以上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六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但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名称、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姓名、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二)持股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三)上市公司名称,股份种类、数量、比例;(IV)
        )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者增加、减少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5%的时间、方式;(五)权益变动发生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六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但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名称、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姓名、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二)持股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三)上市公司名称,股份种类、数量、比例;(四)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者增加或者减少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5%的时间和方式;(五)权益变动发生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七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0%但不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细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七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达到或者超过一股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0股但不超过30股的,应当编制详细的权益变动表。
        第十八条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重新申报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只申报公告与前次报告不同的部分;自上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八条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重新申报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只申报公告与前次报告不同的部分;自上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九条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九条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持股本变更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进行公告;减持公司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公告减持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