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因此营业执照名称和招牌名称应尽量保持一致。
1.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允许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与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机关核准后,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2.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的,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限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限届满后未按期向登记机关交回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营业执照名称、招牌等不得随意变更,否则一经查处,处警告或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