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经营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增加值占全部增加值的70%以上。
3.总资产规模需达标:东部地区1亿元以上、中部地区7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过亿元,中部地区过亿元,西部地区过5000万元。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部地区8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亿元以上。
5.企业总资产收益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应欠税、欠薪、不应欠缴社会保险、不应欠缴折旧、不应欠缴损失。
6.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需要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量上东中部地区一般应达到3000户以上,西部地区应达到1000户以上。
8.同行业企业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主要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9.已开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企业原则上应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寻求农业、计划、经贸、财政、外贸、税务、证券等方面的监管
、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和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正式行文推荐至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