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发布机构:科技部火炬中心
I.活动名称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二、认定依据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三、数量限制
申报数量不限
四、报考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员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类、限制类、淘汰类。
(四)企业上年度及当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60分,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六)符合第(一)至(四)项条件的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确认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具有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
2.企业近五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
3.企业具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网上提交材料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六、办理基本流程
(一)企业自主评价
1.填写信息。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企业自我评价。企业资料及证明文件齐全,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
有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上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形式审查
评估机构对企业通过评估系统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格是否齐全;
2.信息表中的信息与相关证明文件是否一致;
3.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4.信息表中其他问题的说明(如有,请填写评价机构具体内容)。
以上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信息审核通过的,系统报送省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将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补正。企业更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为首次填报。
(三)名单公示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审机构。省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号(以下简称“登记号”),登记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含18位数字或字母(年份4位+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设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号。对公示有异议的,提交评审机构核实。
(5)年度更新
已入库的企业要通过评价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将获得新年入库“登记号”。
参与
企业要注重做好年度续期工作,以便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七。成果交付
办理事项的进度信息和结果信息将通过网上进度查询、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渠道
18823719231